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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拆迁安置执行“优惠”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9:19 千华网

  千山晚报消息危房改造,被拆迁户最关心的就是拆迁安置政策。4日,鞍山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相关人员解释,危房改造拆迁安置办法有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两种,选择产权调换的动迁户其房屋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平830元收取费用。

  据介绍,签订协议之前,被拆迁户可在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中任选一种方式。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为:公有住宅房屋和房产局备案的企业直管房,参加房
改获得个人产权后,原建筑面积部分不收取费用,户型不变,扩大面积部分按830元/平方米收取费用,被拆迁人获全部产权;私有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不收取费用,户型不变,扩大面积部分也按830元/平方米收取费用,被拆迁人获得全部产权。

  同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户按鞍山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执行。具体计算办法是:货币化安置款=被拆迁人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拆除房屋所在区位新建安置房屋基准价格-(被拆迁人应负担的安置费用)×(1+房改楼层调节系数)。

  相关人士解释,鞍山目前的拆迁政策———《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0年3月1日经市人大讨论,通过省人大批示出台的。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重新修改出台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日辽宁省也颁布了《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但在鞍山实施棚户区及危房改造过程中,考虑到鞍山市拆迁条例的某些优惠之处,决定仍执行2000年出台的鞍山市拆迁条例。

  (记者 李丹 实习生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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