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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索要户籍卡反遭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0:0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徐锦华

  服务期未满不辞而别,单位能否扣留户籍卡?违约金对于户口,究竟是交易还是限制?

  眼下,在急于找工作的大学生中流传着一句话,叫“先就业再择业”,意思是说,先
在大城市找一个能落上户口的单 位,工作一年半载以后辞职,再找一个自己喜欢的各方面福利待遇都不错的单位。

  这样做有没有风险呢?

  在北京找到工作的张小姐辞掉原来的工作进入另一家公司以后,因户口和档案一直迁不出来,不得不走上法庭。20 06年6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没有户口卡的生活

  张小姐:我是2000年从北京物资学院毕业,同年六月开始到北京交通学校上班,担任教师,我的人事档案及户口 都落在学校集体户口里。

  (张小姐是山西长治市人,今年27岁)

  我在工作满一年后,于2001年6月底离开了学校。同时学校停止了我的

社会保险缴纳,在工作期间,没有与该学 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张小姐提到的学校就是本案被告——北京市交通学校。她说,为了能继续读书深造,她在工作一年以后提出调动申请 ,学校不同意,只得不辞而别。后来,她又和学校反复沟通,还提出书面辞呈,学校还是没有同意,张小姐因考虑到个人发展 ,选择了离开。

  人虽然走了,但是,户口迁不走,档案转不走,张小姐的生活和工作都遇到了很多麻烦。

  2002年9月,我要登记结婚,需要户籍卡,找到校长和相关人员,他们都说,由于之前的纠纷不能提供。200 5年8月2日,我的身份证和钱包,包括

银行卡在内的物品在首都机场遗失,报案后没有找到,随后,我多次找校长、办公室 主任,学校至今没有提供。没有户籍卡,不能补办身份证,包括到银行开户、乘飞机、住宿等等都不能解决。

  原告拿学校做了跳板

  那么,被告北京市交通学校为什么不给张小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呢?交通学校办公室主任出庭应诉,阐述了理由。   

  被告:原告原籍是山西长治市的,于2000年5月8号和学校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协议书》,这份协议 是今天的证据之一。协议书上明确标明服务期是6年,学校为其办理了户口进京手续,并纳入事业单位正规编制。在服务期未 满一年的情况下,2001年4月,张小姐没有与学校任何人打招呼,也没有办理任何正规手续,就突然不辞而别。

  原告张小姐说,她和北京市交通学校从没有签订过正式劳动合同,而交通学校却拿出这样一份就业协议书,这是怎么 回事呢?交通学校解释说:

  北京交通学校作为市属事业单位,在当时背景下,仅有就业协议书,不像企业有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在2003年做 了人事制度改革,才有了聘用合同书。

  原来,张小姐2000年到交通学校上班时,事业单位还没有实行签聘用合同,张小姐2001年就离开了学校,学 校是从2003年开始人事制度改革的。尽管张小姐没有和交通学校签订合同,但是,她和交通学校以及张小姐的母校三方签 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协议书》却是白纸黑字规定了服务期为六年,张小姐在上面签名:我同意。

  但张小姐的代理人提出:协议书的内容就工作时间、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做了简单约定,没有对违约金的情况作出约 定。

  原告诉苦损失五万多

  张小姐的诉讼请求有三个:一是请求法院判令交通学校停止扣留其档案及户籍卡的行为,二是要求交通学校赔偿给原 告造成的损失56750,三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小姐的代理人:被告是原告户籍管理单位,负有提供户籍卡的义务,被告没有履行这个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这个损失的数额根据是目前原告工作单位所开具的证明。

  这里边的损失数额是这么计算的:原告从2005年10月起由于没有身份证,被现在的用人单位从业务岗位调到行 政岗位,工资从7500元调到2250元钱,而且在2006年4月连同奖金扣了两万元,总数是56750元。

  张小姐拿出她现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由于交通学校长期扣押她的户口卡和档案关系使她被降职降薪,造成五 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被告北京市交通学校还出示了一份检讨书作为证据。

  2001年7月,张小姐向学校递交了一份检讨书,这份检讨书学校一直留着,也是今天当庭证据之一。

  该同志以检讨书的形式承认了自己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利用上班时间在外兼职,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错误行为。但是 ,在这以后,她不思悔改,对学校批评教育置若罔闻,又一次不辞而别。并于2001年9月,也就是新学期开学之初,再也 没有到学校报到。

  张小姐和她的代理人对这份检讨书予以否认。

  我没有提交过检讨书这样的东西。

  不是原告提交的检讨书,我们没有过错,也不需要检讨。

  第二,没有原告签字,真实性值得怀疑。

  北京市交通学校的代理人说,他们没有必要弄虚作假,到底是不是张小姐本人所写,法院可以鉴定,至于为什么不签 名,只有她自己清楚,这是涉及一个人人品道德方面的问题。

  2006年年初,张小姐与学校联系,要求提取档案、户口关系,学校经过反复研究认为,严格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 ,并且按照学校关于《高中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服务期管理规定》,在缴纳了违约金和培训费之后,才答应为其办理相关的手续 。

  北京市交通学校说,这个案件事实非常清楚,也非常简单,只要张小姐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也就是如数交了违约金 ,他们会立即派人协助办理迁移户口的有关手续。

  被告要求补偿六万

  北京市交通学校在收到张小姐的起诉状以后,提出了反诉。

  学校的反诉请求有这么几点。第一,判令张小姐支付未履行服务期约定所造成的违约金、培训费共计62500元整 ;第二,判令因张小姐不辞而别给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的损失费两万元;第三,由张本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那么,被告交通学校要求张小姐支付的六万多元违约金和培训费从何而来呢?

  学校在1997年就制定了一个关于《高、中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服务期管理的规定》,这是今天呈送给法庭的证据三 。学校明确规定了大学本科毕业生违约所要承担的培训费和违约金,培训费每年2500元,违约金每年一万元钱,两项合计 是12500元钱。张小姐签的协议,服务期是六年,满打满算在学校工作了不到一年时间,还有五年服务期合同尚未履行, 合计是62500元。

  另外,由于她不辞而别造成的损失是估算,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在老师、学生、社会上造成非常坏的影响,这个损失 是不可估计的。

  原告张小姐的代理律师对于学校单方制定的《高、中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服务期管理的规定》提出质疑:

  按照咱们国家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应当是依法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第三必须依 法公示,这份证据这三点都做不到。

  违约金的内容,规定得数额过高,明显显失公平,不具备法律效力。

  户口是跳板还是交易

  审判长问原告一方:原告是否知道被告的这个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张:不知道。

  审:入校时告诉你们了?

  张:没有。

  原告代理人:我们当庭才知道有个违约金的问题,在这之前从不知道,被告也没有向我们主张过要这个钱。  

  审判长又问被告代理人:你单位以什么形式将培训费、违约责任传达到新来的人员?

  被告代理人:入校后的培训。

  审判长:实际进行培训了吗?

  被告代理人:我们都要进行一周的培训。

  张:我自从进了交通学校,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

  原告一方坚持说,他们从没有见过什么见习期的规定,也没有过任何培训,被告对此解释说:

  因为所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校后,我们都要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学生叫入学教育,对新职工叫短期培训,我们会 对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作详细阐述,包括人事劳资教学管理等等,今天我们提供的九七年制定的《高、中等院校毕业生见习 服务期管理的规定》,在培训期间应当对原告进行了陈述。作为学校一项常规管理制度,《高、中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服务期管 理的规定》,没有必要在任何一个协议书里,或者任何一个纸介质东西上都要作详细说明。

  被告代理人认为,交通学校于1997年制定的《高、中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服务期管理的规定》对每一个在职职工都 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该同志是授课老师,担任一定教学任务,因为她的不辞而别导致她所教授的班级停课,应该说造成了交通学校有 史以来最严重的教学事故,给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带来极坏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各级领导对张小姐的行为给予了严肃批 评,督促其履行协议,及时返回学校教授课程。

  大家可能都知道,对于外地进京大学生,惟一能制约的就是户口和档案关系,否则的话,所有外地进京人员,都会把 学校当成一个跳板,学校才会在1997制订了对于见习期、服务期的相关管理规定。原告本人和代理人都给我打过电话,就 是否办理户口、档案关系进行协商,我明确答复没有办理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我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更没有这个胆量给她办理 。

  看到被告态度如此强硬,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原告代理人说:

  户籍转移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居民身份证法》也规定了是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连身 份证都没有的话,无法进行社会活动,无法生存。

  假设原告方离开是不合法的,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不能说以不合法来制约你吧,户口迁移与违约金的支付是两个不同 法律关系,不能相提并论,这是两个概念。

  被告交通学校则认为,张小姐违约在先:

  户籍问题必须与违约金问题相提并论的,如果没有违约金,涉及不到户籍,如果没有户籍、档案关系也涉及不到违约 金的问题,如果把两者分开谈,今天就没必要坐在这里来高谈阔论了。

  张小姐的代理人说:

  违约金的给付,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不管是经济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也好,必须有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必 须有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户籍的取得是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户籍政策依法获得的,明令禁止进行户口交易,违约金的支付相 当于买这个户口,我们不敢这么想,也不敢这么去做。

  原告一方坚持认为,被告的反诉没有合同依据,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已经过了时效,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张小姐同意将她在学校工作一年的工资大约一万元返还给学校,但是,交通学校仍然坚持违 约金和培训费一分也不能少,要求张小姐赔偿的两万元损失可以一笔勾销。本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栏目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现在开庭”互动)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7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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