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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户口档案迁移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0:2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朱雁

  一晃一年,如今到处充斥的关于毕业生找工作的报道,不禁勾起了我心中的一丝痛楚,去年至今一段曲折的找工作、 转户口、转档案的经历,可谓费尽周折。

  2006年6月我再次来到北京,但是户口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事后我查阅了很多相关法
规,发现制度的不衔接是主 要原因所在,虽然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原用人单位有转移档案的义务,但实际操作问题百出 。现在我将事情经过讲述给大家听,希望这段经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能对后来人有所启发和帮助。

  户口档案迁移:政策竟与实际脱节

  我于2005年毕业于湖北的一所重点大学,在找工作的过程当中,一家北京的单位承诺其能解决北京户口,这一巨 大诱惑使我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职业发展及薪酬待遇等问题统统忽略不计,与他们签了约并开始上班。半年过后,这个单位制 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学无所用等弊端渐渐使我觉得度日如年,工作失去了动力,生活失去了乐趣。

  恰恰在这个时候,另一个工作机会闯入我的生活,这是一个专业对口,而且有一定施展空间并能迅速提升自己能力的 工作。2006年初,我决定辞职,去应聘那份工作。在和原工作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我们终止了劳动关系,我也因此要 支付一笔数目不小的违约金。幸运的是,我也通过了层层筛选,获得了那份心仪已久的工作。

  一切似乎要画上个句号,然而,接下来的事情给了我一个无法预知和掌控的过程,可能是因为自己的不安份而给自己 带来的困扰接踵而来。

  我毕业时签约的是北京一家单位,所以学校将我的户口、档案全部派遣到了北京。单位将我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户口、 档案统一托管在北京某人才流动中心(我所在单位和人才流动中心之间是另一合同关系)。而我新的工作单位并不在北京,而 在另一个大城市。此后一系列的麻烦事正由此展开。

  在新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各方面都挺满意,惟一让我发愁的是档案问题。因为新单位需要我的档案来办理“三险” 等手续,而我的档案一直放在北京的人才流动中心里。

  2006年3月我来到北京,起初我认为,这个手续应该很简单,由人才流动中心直接把我的档案寄到新单位就可以 了。可事情远不止我想象的如此简单。

  首先,我在北京已落下集体户口,户口卡和档案都放在人才流动中心。人才流动中心自称他们只为存档人员服务,因 为我的档案在他们那里,所以也替我保管我的户口。如果要把我的档案寄到新的工作单位,也就意味着我不再属于人才流动中 心的服务对象,自然也不可能让我把户口再留在人才中心里。因此,户口成了矛盾的前提,当务之急是解决户口的去处,要么 先将北京的集体户口落成个人户口,然后将档案寄到新的工作单位;要么让户口随档案一起迁走。通过各方面咨询,我发现每 一种选择都会遇到制度性障碍。

  就拿第一种方法来说,在北京将集体户口落成个人户口,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要么自己买了房子,要么在北京有直 系亲属。这两个条件足以让我望而却步。那看看后一种办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呢?让户口随档案一起迁到新的工作单位,也就 意味着户口要出北京并进入到另一个城市。据人事部门的人员介绍,像我这种毕业不到一年的情况最好是办理改派。改派就是 对毕业生人事关系派遣的调整,通俗地说,就是将派到原单位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档案等人事关系退回毕业时的学校,由 学校再重新派遣到新的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

  满心欢喜的我以为改派是彻底解决我的户档跨省市迁移的出路。可走访了原学校所在地的派出所后,我再次无语了。 派出所只能对原来派遣时他们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进行更改,即毕业生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还没有办理户口登记的,拿着派遣 时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回到派出所进行更改即可。而我的户口已在北京落下,不能再办理改派。

  两种都行不通,这不禁让我不知所措,政策只规定毕业后一年内都可以办理改派,可实际操作中的各种特殊情况却没 有告知处理方法。我一面自我解嘲说“你真特别啊,总是与众不同”,一面还是得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既然改派这条路走不 通,那正常情况下户口跨省市迁移的途径是什么呢?

  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户口迁出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而迁入地公安机关的答复是我不 符合在当地落户的条件(比如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买房落户等),因此我的户口迁移只能通过办理人事调动的方式解决 ,公安机关只能根据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通知开具《准迁证》。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啊!

  《劳动合同法(草案)》:用人单位有转移档案义务

  仅仅是辞职之后转移档案的问题,没想到会涉及这么多部门,需要办理如此复杂的手续,事情发展的状况远远超出了 我事前的预料。尽管如此,我还是痛定思痛,静下心来研究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我国的户籍制度可追溯至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中第10条第2款规定:“公民由 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当时这部法律出台的历史背景是由于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给城市管理、治安、就业等方面 带来巨大压力,为缓解压力,政府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管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生产要素的自 由流动,而户籍管理制度阻碍了地区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形成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从而在总体上影响了经济的 增长。

  不仅如此,户籍制度还演变成为身份特权的象征,不同的户籍表现出不同的待遇。如拥有北京户口的人比在北京生活 的外地人,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更多的优惠和福利。户籍制度人为造成国民不平等待遇,并无形之中加大了 贫富差距。令人欣慰的是,国家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户口登记制度将会建立起来 。

  通过分析我发现,除了某项制度本身及其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改进以外,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的亲身经历就是一个例证。各个学校都针对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进行改派的情况作了专门规定,毕业生只要携带 原就业单位退函、新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原《就业报到证》、原户口迁移证到学校办理即可。这样的规定说明,只有持派遣时 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方可办理改派手续,如果毕业生从学校毕业到用人单位上班的这段时间较短,户口暂时未在用人单 位所在地登记的,毕业生可以持原户口迁移证回学校办理改派。但是,如果毕业生是在一年之内需要调整就业方向,而因为工 作时间较长,户口已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落下的,这种情况下原户口迁移证已经不存在,毕业生岂不是无法再办理改派手续。因 此,毕业生面临的尴尬处境就是因为国家有关改派方面的政策规定没有很好的与户籍制度实际操作的情况进行衔接而造成的。

  除此以外,有关档案方面的规定与实际操作情况也存在冲突。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 动关系的权利,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可。既然已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将 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及其他关系及时转移至劳动者所在的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档案的缺失,将造成劳动者无法与新 的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完备的劳动合同关系,影响劳动者将来办理职称评定等有关手续,对劳动者十分不利。

  庆幸的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 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法律在充分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用 人单位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不予转移或扣留劳动者档案,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是档案转移的前提 ,其中丝毫没有提到户口是档案是否转移的条件。而在现实生活中,像我这样把户口和档案都保存在人才流动中心,后来需要 将档案迁往外地的情况,根据北京某人才流动中心的规定,户口就是解决档案迁移问题的前提。制度规定和实际操作之间的不 协调怎能不叫人无所适从呢?

  事已如此,我只能继续为我的档案奔波。但我始终信奉“走过必留下痕迹”这句名言,我相信这段特殊而曲折的经历 会为我以后如何更好的生活提供启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8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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