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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临时工”与“正式工”没区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3:12 法制早报

  专家称,《规定》是2006年“亮点”最多的一个司法解释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不把国家机关聘任借调的人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人员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范围之内。“而这一漏洞竟然让不少人钻了空子。”

  - “之所以将环境监管失职罪重点提出,是因为近年来,由于环境监管不力而引发的
灾难越来越多,这种灾难给人 民群众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见习记者 宋晓俐

  7月27日,一张头版头条为“最高检公布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安徽日报》,吸引了家住安徽 泗县马桂兰的注意。在仔细的读完所有的内容之后,马桂兰麻利地用剪刀将报纸上的内容剪下并小心地夹进了一本大书里,之 后再一次陷入沉思……一年前,马桂兰11岁的小儿子在学校注射甲肝疫苗之后,心脏突发心因性反应症状,除了儿子之外, 全镇还有311个孩子出现同样的反应。

  3个月后,泗县人民法院判原泗县医疗防保所所长侯华锋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它涉案人员均追究刑事责 任。这样的判决显然没有让311位受害孩子的家长们满意,马桂兰申诉多次未果。今天看到最高检的新标准后,她又一次燃 起了希望。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规定》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被数位法学专家称之是2006年“ 亮点”最多的一个司法解释。

  亮点一:

  杜绝刑讯逼供,中国将坚决不再出现“窦娥”

  面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不胜枚举。从1998年贵州遵义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赵金元、屠发强刑讯逼供 ,致嫌疑人熊先禄死亡事件,到1999年榆林市镇川派出所6名干警刑讯逼供,致嫌疑人黑海飞死亡,然后伪造逃亡现场、 掩盖罪行事件;从2004年甘肃平凉市郑发祥暴力取证,致嫌疑人韩某死亡事件,到2005年河北李久明被刑讯逼供,屈 打成招,编造杀人经过,错判死刑事件……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的一些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造成的恶性冤假错案时时震撼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迫切地需要新 的法律来约束。”在7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渎职侵权监察厅厅长陈连福这样告诉记者。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此次最新的司法解 释中明确规定:凡涉嫌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 、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 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

  “过去对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规定比较笼统。”陈连福厅长说,新修订的立案标准在总结实践经验后 ,用列举的方式将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一一列出,有利于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执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亮点二:

  渎职犯罪没有“临时工”

  与“正式工”之别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不把国家机关聘任借调的人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人员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 围之内。“而这一漏洞竟然让不少人钻了空子。”陈连福厅长表示,很多人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因为犯罪主体不明确,在出现 重大的渎职犯罪之后,想要追究责任变得困难。

  2003年山西某煤矿发生矿难,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发现该主管领导是聘用来的,立案侦查时有些犹豫,致使整 个侦查受阻。事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表示:“致使渎职罪主体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 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聘任借调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只要 在该机关工作,并在行使该机关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的,检察机关将立案侦查。“有了新的司法解释之后, 检察机关就可以在确定渎职犯罪的主体之后,不用考虑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对其进行立案侦查了。”陈连福表示。

  亮点三:

  环境监管失职罪

  被重点提出

  2005年11月5日,河北省邢台市发生特大石膏矿塌陷事故,33位矿工在事故中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 失达到744万元。事故发生后,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导致此次特大矿难的最直接原因正是因为邢台市环境监管部门以及 负责人失职。33条生命在轰然的塌陷声中瞬间即逝,留给他们亲人的是永远难以抹平的伤痛……

  “之所以将环境监管失职罪重点提出,是因为近年来,由于环境监管不力而引发的灾难越来越多,这种灾难给人民群 众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解释说。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 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亮点四:

  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首次提出

  安徽泗县的马桂兰之所以会如此兴奋,正是因为她在最高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重新看到了希望。一年来,因为劣质 疫苗伤害到了心脏,12岁小儿子每逢刮风下雨时就会告诉妈妈他的心脏隐隐作痛……倔强的她始终相信,有一天,中国的法 律会逐步完善,儿子受的苦总有一天会有人替他讨个公道。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 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王振川详细地解释了涉嫌此类犯罪的一些情况:导致甲类传染 病传播的;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 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此外,王振川重点提到了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 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 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 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亮点五:

  玩忽职守案

  被作为重中之重

  玩忽职守一直以来是发生在中国各个省市的一个“顽疾”。近几年来因为玩忽职守而引发的灾难让人触目惊心。河北 霸州派出所民警殴打盘问对象致死埋尸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北京密云踩踏事故案、陕西

宝马彩票案、四川沱江污染案等 一大批案件都是典型的因玩忽职守而引发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此次在酝酿这一司法解释的过程中,玩忽职守罪第一个被列出,并得到所有专家的认同。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 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三、四两项数额标准,但三、四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 ,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 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 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 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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