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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期五年 最多连任两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1:4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全文另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职务调整一个任期一般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除达到退休年龄的,或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或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或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或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干部交流,10年为“标尺”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夫妻不能成为直接上下级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要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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