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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安全生产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5:1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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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李刚殷)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任前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50人以上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条例》将于11月1日实施。

  据统计,浙江省现有企业总数超过53万家,其中中小企业占据了绝大多数。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占到工矿企业总数的80%以上。为此,《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从多方面来抑制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任前考核。《条例》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持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需经费列入培训部门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条例》还重申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强调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权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

  配备专职安全员。根据浙江省有关部门统计,在浙江省53万多家企业中,其中规模以上只有4.1万家左右,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企业只有4.2万家左右,而80%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都是发生在占全省90%以上的中小企业里。因此,原草案规定的300人以上企业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显然已经不适合浙江实际情况。所以《条例》明确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人员。

  职工有权拒绝冒险作业。《条例》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明确规定了享有的诸多权利,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业人员有权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多种权利。《条例》还规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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