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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正职当官不得在成长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5:54 深圳晚报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文件

  县级正职当官不得在成长地

  据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共15条;《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共7章31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共20条。上述三个规定由中组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个法规文件详见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

  三个法规文件部分条款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第四条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第二十条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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