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需任职回避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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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6:24 汉网 | |||||||||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三个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任期内调整职务不超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有夫妻关系者任职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任职满10年必须交流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