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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劳务派遣:“三角”关系亟待理 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1: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记者吴铎思  

  当劳务派遣机构、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十分复杂时,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用工方式,目前在上海、江苏、福建等经济发达地区已被大量采
用。今年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了全省实现劳务派遣就业23万人的目标。据了解,福建省从2001年开始尝试运作劳务派遣,近几年该省劳动部门更是力推这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在缓解“就业难、招工难”问题,解决农民进城务工过程中由盲目流动向有序流动,治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恶意拖欠工资问题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新型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劳动关系却比较复杂,有人把这种关系称为“三角”关系,即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于劳动关系复杂,因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不断且导致职工维权难。

  记者了解发现,劳务派遣中引发的问题,对现行的法律和执法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劳动关系复杂引发争议

  福建省龙岩市李某,以劳务派遣形式到某商场担任电工。劳务派遣方是该市劳动就业服务公司,李某与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商场也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劳务人员合同。聘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金由商场转到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的账上,再由劳动就业服务公司转发给李某。

  2004年6月,该商场因企业改制被合并,商场未按约将李某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金转到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的账上,导致李某权益受损。为此,李某以与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尚欠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金,并请求劳动仲裁。劳动就业服务公司认为,李某是向商场提供劳动,系与商场建立劳动关系,服务公司只是中介机构,不应由服务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金。

  李某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与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李某支付尚欠的工资福利及为其缴纳尚欠的社会保险金。一审判决后,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商场提供劳动,并受商场劳动纪律的约束,系与商场建立劳动关系,李某与劳动就业服务公司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委托关系。因而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纠纷案。从案例中也反映出,一、二审法院对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的劳动关系也存在不同理解。

  据了解,由于劳务派遣引发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新型案件有上升的趋势。记者了解到,仅2005年上半年,福建省龙岩法院就受理此类案件16起,且多为群体性案件。法规缺失职工权益易受损

  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多年了,然而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法律效力较低的办法、指导意见等。

  《劳动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这个条款中,找不到一点对人力资源派遣中劳动关系的解释。

  在劳务派遣的三角关系中,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派遣协议而形成劳务委托关系。对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是委托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决定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确定。

  在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方面,由于劳务派遣工不直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在用人单位拿工资,客观上为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提供了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的机会。由于受利益驱使,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无视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而部分派遣单位则默认用人单位不采取安全生产措施,剥夺职工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从而导致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突出表现在降低工资标准、没有法定节假日、没有社会保障等方面。

  此外由于劳务派遣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敢主动站出来讨说法,往往是听之任之,这在客观上助长了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

  专家指出,如果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归劳务派遣机构所有,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不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涉及劳动者利益的问题需要通过另一方即劳务派遣机构的介入来确定,这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务派遣机构将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全部纳入其职责范围内,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也违背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愿,不能对劳动者真正起到保护作用。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对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经营地位,有关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比较混乱。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只顾自己的利益,对劳务派遣工极不负责。规范发展准入门槛要提高

  劳务派遣机构需要生存和发展,它在行使劳动中介职能和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工时,需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中介费或代理费,有些劳务派遣机构还直接向劳动者收取一定费用。劳务派遣机构收取的费用有的按工资或期限的一定比例计算,这实际上增加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上的成本。

  对此,专家指出,“羊毛出在羊身上”。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的中介费或代理费,难免采取相应手段从劳动者身上赚回。因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受到侵害。

  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对劳务派遣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该草案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每派出一名劳动者,就要向劳动部门指定的账户交纳5000元备用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劳务派遣机构均反映无力承担,而一些劳务工人则认为,此举对于他们来说无疑上了一道“保险”,少了许多忧虑。在采访中,多数人认为,劳动力派遣的用工形式有存在的必要,应当对这种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明确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工,还应当提高对劳动力派遣单位设置的准入门槛,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利益得到保护。专家建议,要让劳务派遣走向正规化,应当建立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法律需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中的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混乱的三角关系,必须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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