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和标准委联合发文 今秋月饼不许任何搭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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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1:4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海峡导报消息最近,一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委会联合发布的月饼国家标准在厦门各大月饼商家之间流传,这份新国家标准在去年颁布的月饼政策基础上,对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新月饼政策主要对搭售、容积以及馅料标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新政策规定,在月饼包装中搭售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明显超过月饼自身价格的,专用名称就不应该标示为月饼
新政策还规定,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志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在保质期方面,《标准》规定,从生产之日算起,冷加工散装月饼不低于3天,盒装月饼不低于20天,热加工散装月饼不低于10天,盒装月饼不低于35天等。 新政策对容积也作了规定,要求包装成本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每千克月饼的销售包装容积应不超过9.00X103立方厘米。 由于去年发现木质月饼包装盒存在环保方面的隐患,释放甲醛危及人身安全,因此此次新政明令禁止月饼等食品用未经处理、存在环保问题的木质包装盒。 新政还明确,脱氧剂、保鲜剂不能直接接触月饼。 (谢嘉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