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1号作家”怒告青年作家名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2:01 西部商报

  

“1号作家”怒告青年作家名誉侵权
“1号作家”陈玉福

  本报记者 魏娟 为您报道 8月4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1号作家”陈玉福怒告青年作家李昀名誉侵权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关注。昨日,为进一步了解这个案件的真实情况,本报记者对陈玉福进行了独家专访,与此同时,记者对本案被告李昀进行了采访。

  刚一见面,陈玉福就向记者表明了自己对这件事情见报的态度“这分明是李昀在借我的名气炒作自己,想成名。”

  合作:

  “1号作家”和青年作家签订协议

  据陈玉福介绍,2005年1月和5月,他和李昀分别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在第一份协议中,两人约定共同创作20万字以上的报告文学《1号商人》,李昀如果按照要求完成创作后,陈将按每千字50元付给李昀工资,并约定作品未出版前双方要严守机密,不得将作品内容和涉及到的人物、事件随意告诉他人。

  起诉:

  “1号作家”状告青年作家名誉侵权

  2006年4月10日,令陈玉福没有想到的是,李昀突然在新浪等网站公开发表了《合作的诡谲——我与作家陈玉福合作……》等几篇文章。同时,将他们合作尚未完成的《1号商人》、《国家宝藏》及他所写的《西部人》部分稿件未经其同意并将作者署名为“李昀”擅自发表在网上。这些帖子的内容均是针对陈玉福的,其言辞很快在社会上引起了哗然。直到帖子发出4天后,陈才知道了此事。

  陈玉福认为,李昀的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他在业界、同行和全国读者中的形象,给他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和压力以及经济损失。于是,陈玉福将李昀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李昀却认为,帖子经得起事实的验证,陈玉福这次起诉的目的,就是想赖掉他的劳动报酬,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和署名权占为己有。

  庭审:

  焦点1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8月4日庭审中,关于被告李昀在网上发布的帖子是否构成对原告陈玉福的名誉侵权,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陈玉福的律师认为,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严重的名誉侵权,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李昀表示认可,但是称没有侵权。

  焦点2 谁先违约?

  除此以外,法庭还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成另外几点,即谁先违约?李昀是否完成了作品?是否向原告进行了交付。对于这两个焦点问题,原告当庭出示了与被告签订的有关报告文学《1号商人》创作的合作协议等大量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而李昀却称,他不仅将《1号商人》和《国家宝藏》已经通过电子信箱交付于原告,而且还发表在了甘肃文学网和新浪网上。

  结果:

  原告表示不需调解

  庭审辩论之后,法庭要求被告再补充报告文学《1号商人》和《国家宝藏》已完成并交给原告的收条和其他证据。在整个过程中,原告一言未发,都是律师代表他发言。法庭最后征求原告的意见:是否需要调解?“1号作家”坚决回答:不需调解。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的审理结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