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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断水电体现对公民生存权的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5:12 舜网-济南时报

  劳 力

  成都市房管局出台的《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业主、使用人未缴纳水电气费用或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采取断水、断电措施(8月7日《成都日报》)。

  禁止物管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强制催款,显然是符合法治精神和人权要求的举措。

  首先,从法律上讲,小区物管企业是小区全体业主集体请来的“管家”,物管是接受全体业主的委托为业主服务的,通俗地讲,业主与物管的关系是“主”“仆”关系。物管的行为应该服从业主的管理和指挥,应当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今,许多物管企业不仅改变了这种角色关系,甚至将自己异化为“主人”和“管理者”,动辄对业主发布命令和采取强制措施。这也是许多地方的物管与业主关系紧张甚至直接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

  其次,禁断水电强制催款,更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因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更应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或限制。对一个人来说,吃、喝、住、行是其生存权的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拥有人的权利和尊严的基本条件。

  在笔者看来,物管与业主之间的绝大部分纠纷都是有前因后果的。事实上,业主是在用欠费的方式督促物业及时到位的服务,否则业主手里就会没有任何监督的“把柄”。在这种互为因果的情况下,采用断水电的方式强制催款,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相反还会激化彼此的矛盾。

  要彻底解决物管与业主间存在的问题,虽然禁断水电有着重要意义且也能起到积极作用,但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切实规范物管服务,大力提高物管服务质量,物管企业真正找准角色定位,才是形成物管与业主良好和谐关系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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