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起争执饭店内捅死同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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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5:13 山西晚报 | |||||||||
本报8月7日讯(记者郭卫艳)本是陕西老乡的潘明章和罗某,酒后口角,厮打闹出人命。辩论时,潘明章坚持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但法院审理后对潘的这种说法没有给予认定。今天,因故意伤害行为致使老乡命断异乡的潘明章,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 2004年4月4日下午2时许,在古交市电影院附近玉根饭店内,潘明章和罗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潘明章用弹簧刀将罗某面部、颈部、腹部等处捅伤,后逃离现场。罗某
庭审中,潘明章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法院认为潘明章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外,法院判令潘明章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7.8万余元。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