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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5:23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8月7日讯(记者 范俐鑫)今天,省卫生厅公布了新修订的《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予受理相关申请。

  根据《办法》,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
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将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予以赔偿。此外,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据悉,卫生许可证按

卫生部统一规定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鲁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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