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者不得向其收发票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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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5:24 重庆晨报 | |||||||||
据新华社7日电记者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一些地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甚至挪用发票保证金的行为,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税务总局明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纳税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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