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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没双气囊 赔我双倍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6: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又一汽车索赔案开审,被告称发票上标注的“双安全气囊”属笔误

  消费者购买一辆汽车使用两年后,发现该汽车竟没有销售商所“承诺”的双安全气囊。消费者依据《消法》第49条要求退车,并索赔13.35万元。昨日,继成都消费者朱刚汽车欺诈消费纠纷索赔案之后,又一起汽车消费纠纷案件在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消费者和汽车销售商就是否构成欺诈事实,以及该案是否适用《消法》调整等焦点问题,展开庭辩
。法院将择日宣判。

  原告:必须给我“双倍赔偿”

  昨日,记者看到了原告(消费者)的起诉状。诉状称,2004年8月13日,消费者高群文花费13.35万元,在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双方对汽车的安全性作了特别约定”,在汽车发票上标注了“动力转向,双安全气囊”的字样。后经消费者核实该汽车并无双安全气囊。今年4月双方经省消协调解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将无双安全气囊的汽车交给消费者,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恶意。依据《消法》第49条及《合同法》相关条款,消费者要求依法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汽车销售商家)退还购车款13.35万元,并加倍赔偿购车款13.35万元。

  被告:发票备注只是“笔误”

  据了解,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这一基本事实产生了分歧。被告方强调,消费者购买的这一款车一开始就没有双安全气囊,商家也没有做过有双安全气囊的承诺。至于发票上的备注则是收银员的笔误。被告现场还出示了当初开发票的收银员的传真证明。被告表示,出现笔误的原因是收银员只负责收钱,对业务方面不精通。

  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被告则认为,汽车买卖属于一种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不适用《消法》调解,而应用《合同法》调整。另外,被告认为,目前消费者购买该汽车后,汽车里程已经超过了6万公里,这已超了汽车的质保期。

  消委:如存在欺诈应双倍赔偿

  昨日,四川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表示,汽车消费属于生活消费这是无可置疑的,用于生活的汽车消费纠纷适用《消法》调解。汽车欺诈纠纷适用《消法》和适用《合同法》是不矛盾的,因为《合同法》中有一个这两个法的衔接条款,即如果涉及消费欺诈的,参阅《消法》相关条款。目前关于汽车双倍赔偿的一些纠纷,能否得到双倍赔偿,关键在于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果不存在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不能成立,但如果确有欺诈行为,不论是否过了质保期均应双倍赔偿。

  律师:“笔误”说法缺乏说服力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仇吉军表示,消费者提供的购买汽车的统一发票是一个重要的物证,双方已经达成了汽车在销售之时带有双安全气囊这一事实。不论收银员是否精通业务,但在填写这一发票的时候是以公司名义填写,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因为这个证据在案件中起到了有力支撑消费者诉讼的作用。他认为,所谓的“笔误”这个说法缺乏说服力。

  记者石莉芳实习生王寄梅摄影刘亮(短信代码:419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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