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7:37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记者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一些地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甚至挪用发票保证金的行为,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严格发票保证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堵塞漏洞。 据了解,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税务
税务总局要求,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