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败诉村民竟不知何时成被告重庆荣昌:检察建议纠正一起审判程序错误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魏东) 重庆市荣昌县居民何仁杰因诉讼权利莫名其妙被剥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荣昌县检察院以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向该县法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对原审案件进行再审,纠正了程序上的严重违法行为。近日,荣昌县检察院对何仁杰进行回访时,何仁杰表示:“虽然再审判决的结果与原来一样,但你们检察官帮我讨回了行使诉讼权利的公道,我从内心已服判息诉。”

  何仁杰是荣昌县昌元镇许溪村村民。2002年底,他在一担保人的担保下,帮一货主销售一批价值1万元的饲料。后来饲料因故没有销售出去,何仁杰也未将饲料退还货主。

  2005年12月的一天,他突然收到该县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他在一起民事纠纷“官司”中败诉。原来,由于他未将那批饲料退还给货主,其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享有的对该担保债务的追偿权。于是,法院判令何仁杰偿付担保人替他向货主支付的欠款1万元。

  这份判决令何仁杰莫名其妙,在此之前,他从来没有收到过法院的应诉通知,怎么无缘无故就成了被告,而且还输了官司呢?

  何仁杰越想越觉得这事有些蹊跷,几天后他拿着判决书,到镇上找律师咨询。律师看了判决书后告诉他,该判决已经生效,如果有什么冤屈,可以到检察机关反映。何仁杰当即将该案申诉到荣昌县检察院。

  荣昌县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为,此案虽然法院是以简易程序审判的,但原审严重违背了诉讼程序,是个典型的程序违法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却违反了该规定,在没有对当事人何仁杰进行依法告知和传唤的情形下,就缺席审理判决,造成何仁杰无法应诉,剥夺了何仁杰在此案中的诉讼权利。

  为了保障当事人何仁杰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荣昌县检察院随即依法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该县法院对此案予以纠正。

  荣昌县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并作出了新的判决,从而纠正了原审程序上的错误,确保了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沈义 魏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