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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具体办法将出台内容将包括死刑二审案件鉴定人出庭的经济保障、人身安全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林世钰) 司法鉴定人出庭具体办法不久将出台。办法将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诸多细节事项作出明确要求,其中将包括鉴定人在死刑二审案件出庭中的经济保障、人身安全等引人关注的内容。这是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专职负责人霍宪丹在中国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透露的消息。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会议纪要中规定,在死刑二审案件中有
两种情形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霍宪丹说,死刑二审案件开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优质的鉴定资源,为此司法部将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通过一系列可控的指标,培养一批业务精良的司法鉴定人才。

  霍宪丹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行一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决定》仅对鉴定人和机构的准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与法院审判所要求的高标准有一定差距,鉴定机构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脱节,司法部虽然是管理机构,但对鉴定人在出庭时的表现仍不能具体掌握。

  据了解,这些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促使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商讨如何加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管理与使用的相互协调配合,最后形成四个机制:一是定期协商机制,经常就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协商;二是定期信息反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向司法部反馈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出庭中的表现、鉴定结论被采信的情况;三是共同制定鉴定人出庭规则,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四是规范司法鉴定名册管理。

  新闻链接:

  宁波江北:鉴定人出庭击破被告人谎言

  本报讯(记者曾祥生 通讯员郑敏 楼若林)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在出庭公诉一起强奸未遂案中,主动要求法庭传唤鉴定人到庭作证。鉴定人当庭对被害人颈部皮下淤血的成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并回答了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的质询,从而使法庭确信该伤痕非因亲吻造成,被害人颈部的伤痕成为被告人刘庆洋实施暴力的最强有力证据。法庭采信鉴定结果,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庆洋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月1日晚,山东籍人刘庆洋在宁波一旅店投宿时,欲对该旅店一女服务员施行强奸时被人发现而未得逞。江北区检察院在审查这起强奸未遂案中,根据被害人陈述,确定其颈部伤痕是被刘庆洋拧出来的。而在提讯刘庆洋时,他却辩解称这是当时亲吻被害人脖子时留下的。

  由于伤痕的成因关系到刘庆洋是否实施暴力及暴力程度的认定,江北区检察院遂委托法医对被害人颈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颈部的皮下淤血受伤部位及特点符合掐痕的特征从而印证了被害人的陈述。

  有关人士认为,在江北区检察院公诉人的要求下,鉴定人应法庭传唤到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有利于巩固证据,促进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林世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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