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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城乡低保政策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9: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昨天,市民政局就有关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全文如下:

  一、为什么要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答: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上海市委、市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
关于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切身利益。根据中央要求和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部门对本市困难居民实际支出的调查,经综合分析后,决定第10次提高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共享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本市新的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何时开始执行?

  答: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每人每年23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6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市城乡居民困难家庭如何申请?

  答: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按低保标准给予差额补助。对原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将结合定期复审,按照新的低保标准及时调整救助标准,无需重新申请。

  四、此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特点是什么?

  答:本次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是近几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自2001年以来,本市低保标准调整的幅度一般在3.5%左右,本次城镇低保标准调整月净增20元,调幅为6.7%,是五年来增幅最大的一次。同时,根据建设新郊区新农村要求,为缩小城镇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在去年将郊区、海岛农村低保标准归并的基础上,今年又一次较大幅度地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年净增220元,调幅为9.4%,是历年来最大的一次;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南汇、奉贤、金山、崇明等经济薄弱区县的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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