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7时至23时电台、电视台禁播恐怖节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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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9:45 国际在线 | |||||||||
不得擅自停止学生上课,禁止在学校内或者校门附近摆摊设点……7日《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网络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团省委提交的草案相比,“一审”过后的草案新增了不少内容,包括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在7时至23时播放恐怖、残酷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节目。 【草案新规】
不得擅自停止学生上课 上个月底,由团省委牵头起草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昨日一审过后的草案修改稿通过网站“广东人大之窗”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和原草案比较,记者发现新草案又增加了不少新规定,比如“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不得擅自停止学生上课”、“禁止在学校内或者校门附近摆摊设点”等。 同时对一些处罚条款的罚款数额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场所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新条款约束影视、出版物】 不得有渲染暴力、教唆犯罪的内容 除了这些细节上的调整,新草案还增加了两款,专门约束影视、出版物等。其中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在7时至23时播放恐怖、残酷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节目。制作涉案影视剧、报道犯罪案件不得渲染犯罪细节和手段。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出版物,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影视作品、游戏软件产品等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散发含有前款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向未成年人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记者 田霜月 朱丰俊) 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可以反馈给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室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 邮政编码:510080 电子邮箱地址:fgs@rd.gd.cn 电话:87615979 传真:877731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