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违规发证将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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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0:01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8月7日讯7日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我省对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申报所需材料,还首次规定了对主管部门违规发证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 据了解,新办法明确,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有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有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经营负责人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和索证档案等。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从业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经营负责人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建立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和索证档案等 新办法还首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 彭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