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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龄未参保可拿“退休工资”权威人士支招:通过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0:05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果一实习生张毅报道《“空头支票”领不到养老金》,本报1日的这一报道在读者中引起反响。一周来,先后有5名退休老人向本报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因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无法享受养老待遇。他们表示,现在最迫切的愿望是得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昨天,有关部门的权威人士为他们指点了迷津。

  较有代表性的要算62岁的宋师傅了。军龄可视同工龄,可曾经当了4年兵的宋师傅退
休后,却无法享受这些相关待遇。老宋反映,退伍后他回老家种田,后来作为“半家户”来到无锡工作,10年前在一家事业单位做工勤人员直至退休。单位曾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满60周岁时单位继续留用他,他二话没说又干了两年。去年正式离开单位,才发现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是“空头支票”,一直未为他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现在,老宋要求一次性补缴社保费,个人愿意承担所有费用。这样他有10多年工龄,加上军龄可享受退休职工待遇了。单位答应了,可在社保中心碰了钉子。按政策规定: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都被拒之门外。“这个责任应由单位来承担。”宋师傅说,经多方咨询,他才知道这是单位侵权造成的,便向有关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料又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不受法律保护。

  “符合相关条件的有工龄未参保人员,照样可以拿‘退休工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类人员主要分两种类型。凡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应由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应缴费用的滞纳金,其具体标准是按日加收2‰。凡是已到退休年龄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再参加社会保险。对这些职工养老问题,由用人单位按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精神,负责他们相应的待遇补偿,既可一次性发放退休费,也可按月发放。这时,如果单位不答应怎么办?无锡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顾铭楠说,当事人可走法律途径维权。如果是符合劳动仲裁规定和时效的,可通过劳动仲裁部门依法作出裁决,由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或为其发放退休费;如果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可以民事诉讼办法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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