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计税租金标准咋定 地税部门明确相关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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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0:07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7月1日起,《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正式实施。由于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和相关政策涉及房屋租赁交易,因此立刻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很多市民纷纷通过各种渠道向地税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昨天,南京市地税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在制定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标准的过程中,地税机关参考了市房屋租赁管理部
目前公布的标准适用于南京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等八个区。标准中未列举的区、县或地段,可由相应的地税机关参照该标准制定适合本地的实施标准。如果纳税人申报租金低于计税租金标准,或者纳税人发生了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被责令限期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的,可按核定的计税租金征税。 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标准公布后,当一些纳税人实际房屋租金高于计税租金标准时,可能会按照对应的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标准申报合同交易价格并缴税。对于这种虚假申报,包括虚假申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行为等,一旦查实将以偷税论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当纳税人实际租金确实低于计税租金标准时,如果无法向地税机关说明正当理由,地税机关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的,为保证征税的统一性,征收机关仍依据计税租金标准核定征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