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余年内制定110件地方法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0:13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拉萨8月8日消息(记者琼达 德庆白珍)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至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先后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110件。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宣告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这是西藏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制定的第一部法规。1979年,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入世贸组织、实现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战略目标等客观形势的需要,又陆续制定、修改和废止了部分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共225件。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至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出了一批如《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等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符合西藏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在保障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西藏的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