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呼和浩特28位出嫁女告赢村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0:20 大华网-汕头日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徐家沙梁村28位出嫁女“上演”的集体版“秋菊打官司”,近日在法院的庄严审判中尘埃落定。记者通过多方调查,了解了她们历时近10年同“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这种农村传统观念抗争的历程,梳理出她们依法捍卫自己合法权益、捍卫“男女平等”的曲折故事。

  ■“性别歧视”

  逼出35位“秋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徐家沙梁村已被迅速扩张的市区吞没。全村由两条宽阔的道路隔开,道路两侧是村里新建的商用房,村民们靠做各种买卖维持生活。

  一位村委会成员说:“村民都住进了新楼房,人们虽然没有城市户口,但生活方式已经与市民没有什么区别。”

  然而,他说的“村民”不包括村里的出嫁女。记者在离徐家沙梁村不远的桥华世纪村找到了出嫁女徐俊平租住的房屋。

  今年45岁的徐俊平说,1987年26岁的她同本乡合林村的李姓小伙喜结良缘,因为徐家沙梁村条件好,小伙子“倒插门”来到她家。1996年,她经营的2.4亩土地因承包到期被村里收回。1998年,徐家沙梁村开始了二轮土地承包,村里没再分给她土地,理由是村民代表会议上大多数人不同意分地给她们这些出嫁女,“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这是历年的惯例。

  村里与徐俊平有同样遭遇的出嫁女共有35位,她们先后被收回的土地共有80多亩。徐俊平说:“我们是土生土长的村民,出嫁后也是在本村安家。法律中都说男女平等,可村里凭什么在分地等大事上搞性别歧视?”

  从1997年开始,35位出嫁女在与村委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多次到呼和浩特市、自治区两级妇联、人大、信访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2002年6月7日,徐家沙梁村村委会与这些出嫁女签订了承包二轮土地及相关事宜的协议,主要内容为:出嫁女从男方户口所在地开回乡、村两级没有二轮承包土地的证明;村委会分给出嫁女每人1.7亩承包土地,承包期限为26年。其中协议第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出嫁女不参与1999年到2002年6月7日村里建设的集资住宅楼和商业楼的分配。

  ■对簿公堂

  只为享受“村民待遇”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市委、市政府已投资近20亿元,对10个“城中村”进行改造,2万多户近6万名村民搬进了“新村”。

  徐家沙梁村在“城中村”改造中受益匪浅,新建住宅建筑面积达126万多平方米,能容纳8000多户、约2.7万人居住。为解决失地农民今后的生计问题,村委会决定:每户村民均可得到每户面积70平方米的住宅楼和商业楼各一套。

  原本风波初平的出嫁女问题,此时再掀波澜。2004年,出嫁女承包的土地在村委会给予了相应补偿后,被收回作为住宅楼和商用楼建设用地。

  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30多个家庭再次陷入困境。出嫁女们要求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分配集资住宅楼和商业楼的“村民待遇”。

  她们到乡里讨说法,西把栅乡政府答复:此前她们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规定她们不参与集资住宅楼和商业楼的分配,协议应受法律保护。2005年11月,28位像秋菊一样想要个说法的出嫁女到法院起诉村委会,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中“不参与集资住宅楼和商业楼分配”的内容无效,并依法取得住宅楼、商用楼各一套或相应价款共900多万元。

  ■依法维权

  出嫁女讨回公道

  这起案件是内蒙古自治区首例出嫁女集体维权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今年5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同志参加了旁听。

  法庭上,徐家沙梁村村委会主任贺清廉表示,对原告所陈述的主要事实予以认可,具体应怎样解决,听从法院的判决。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出嫁女不参与1999年到2002年6月7日村里建设的集资住宅楼和商业楼的分配”,法院认为,这一条款虽然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此应认定无效。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28位出嫁女是否应该获得住宅楼和商用楼各一套。法院认为这是合法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问题,是否支持该请求,首先应当确认原告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但我国尚未制定确认该资格的标准。

  法官认为,这起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类推判断”的民法理论。徐家沙梁村出生的男性村民结婚后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享有分配两套楼房的权利。28位出嫁女除性别外,其他条件与男性村民相等,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得歧视妇女”的相关法律和“公平原则”,出嫁女也应当享有与男性村民同等的权利,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今年6月3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2002年6月7日双方协议中的第四条第一项无效;徐家沙梁村村委会给付每位原告与本村出生男性村民同等面积、同类地段的集资住宅楼和商用楼各1套,或者相应的折价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也夫提醒说,这起案件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共有财产分配问题,而且涉及到男女平等的法律问题。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服务中心律师徐维华认为,性别歧视导致农村地区许多妇女的合法权益长期被非法剥夺。男女平等的普法宣传仍然任务艰巨,要破除农村封建思想的影响及对妇女的歧视,才能共建和谐新农村。(新华社呼和浩特8月7日电)

  ■新闻分析

  农村妇女如何收复失地

  和28名出嫁女有同样遭遇的妇女还有很多。全国妇联最近在对全国农村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成为一个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严重因素。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农村妇女作为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在现实的土地承包、转让以及自身居住地变化过程中存在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等政策规定,往往会使外嫁的媳妇,离婚、丧偶妇女以及新生婴儿失去土地。“虽然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都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与几千年沿袭下来的‘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间的博弈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杨丽说,“这需要我们作出不间断的、持续的努力。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后,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目前也存在很多难点。“现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后,解决纠纷的途径很不畅通。一是村委会组织法对于违法的村规民约缺乏纠正机制;二是法院受理依据不足,导致许多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三是乡镇政府有畏难情绪,认为村委会主任是村民选出来的,村民自治,乡镇政府对村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关系。”吴学红说,“这样就造成了,受侵害的妇女投诉无门,往复于政府、农业、法院、妇联等几个单位之间,得不到解决。”

  另外,审判实践中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与土地承包方获得补偿权容易混淆,导致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资格的认定上、以及该类纠纷是否属法院管辖范围、案由如何确定、是否与村民自治相冲突等问题上都存在争议。

  专家分析认为,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然而规定并没有说明提供这种保障的办法。但是,这些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在实践中对妇女的保护力度不够。

  专家们建议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民间法”的指导和规范,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同时,应尽快出台《土地承包法》的司法解释,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