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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立法保护饮用水  县级以上政府应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1:20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记者邵丽华)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把雨水收集起来用于浇树、浇花、浇草坪,是河南省开始实施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内容之一。

  “办法”将水资源规划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作了规定,从而使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等有法可依。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节约保护水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兴建蓄水或者外调地表水工程。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予以公告。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制订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办法”还划定了地下水开采控制区和禁采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办法”确立了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建立了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度。

  据介绍,河南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省份,全省水资源总量为405亿立方米,约为全国总量的1.47%,居全国第19位;人均拥有水资源量约420立方米,为全国人均水平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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