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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不得超标收发票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1:37 青年时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一些地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甚至挪用发票保证金的行为,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严格发票保证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堵塞漏洞。

  税务总局要求,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
发票保证金。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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