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管者的监管 同样不应该缺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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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2:52 法制晚报 | |||||||||
深评浅议 对监管者的监管 同样不应该缺位 本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神的湖南衡阳市计量中心出租车计价器检验室,却成了“黑心的士”的帮凶。据新华社消息,今年衡阳市计量中心推出一项“包年”业务,出租车车主
出租车调快计价器的丑闻,如今听来并不新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地质监局计量中心的出租车计价器检验组,每年都要强制出租车检测计价器是否标准。而这一次,本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质监局计量中心,居然为了一己之蝇头小利反其道而行之,实在令人拍案称奇。 从以往的报道来看,调快计价器之举,似乎都是非法的民间维修窝点和“黑的士”所为,而这则新闻,像是一记让我们清醒的耳光:原来,监管部门也有可能会使上这一损招以获取非法利益而自肥呀。我在想,是不是有其他地方存在类似行为,却只是让非法的 民间维修窝点和“黑的士”背上了“调快计价器宰客”的罪名? 对于非法的民间调快计价器行为,监管部门绝对可以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论处,可对于监管部门本身圈占公共资源,剥削普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又有谁来监督和检查呢? 这一现象折射出来的,是对监管者本身进行监管的缺位。 何勇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