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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灾区可免一年个人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5:50 深圳晚报

  八条税收扶持政策支持灾后重建

  广东灾区可免一年个人所得税

  据新华社、信息时报报道7月以来,受“碧利斯”、“格美”和“派比安”等台风的影响,广东省部分地区遭遇超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涝灾害。为了积极帮助受灾地区企业和群众
恢复生产渡过难关,广东省地税局、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布执行8条税收扶持政策,最高可免一年个人所得税。

  可免一年个人所得税

  ●对受洪灾影响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经县(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已征的不退)。

  ●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在税前扣除。

  纳税困难户可免征房产税

  ●企业因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

  最长可延期3个月缴税

  ●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这部分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

  ●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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