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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法院加大涉农民工案件审判执行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1:54 大江网-江西日报

  ●农民工经济困难可减免诉讼费

  ●用人单位或个人恶意欠薪将被立案查处

  本报讯记者8月8日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全省各级法院发出《关于2006年审理涉及农民工案件工作要点》,要求加大审判、执行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力度,切实维护农民
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据悉,今后对涉及农民工案件,全省各级法院将从立案到执行全程提速,优先审查,优先立案;基层法院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推行“速裁”程序,快审快结。对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将尽快审结,一般在3个月内结案。

  另外,对可能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法院除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告知函,督促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和施工人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外,还对符合条件的,从其工程款中先予执行。对农民工申请执行拖欠工资的案件,法院将加大

执行力度,积极帮助农民工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于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针对农民书写起诉状困难,法院立案人员在做好笔录后,准予口头起诉。对农民工因经济困难而提出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将会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防止农民工因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同时,我省各级法院还将加大对农民工的诉讼引导力度。在庭审阶段,要求法官以通俗的语言详细指导农民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调解等庭审行为。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积极引导农民工及时提出证据保全、调查取证、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申请,以有效保护农民工诉讼权利;在举证时限及证据失权方面,一般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对农民工一方在尺度掌握上相对宽松。

  此外,按照此《要点》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存在欺诈或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规范管理的司法建议。对用人单位或个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转移、隐匿资产以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在民事审判中要保护和支持农民工工资的利息损失和为催讨工资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魏星姚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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