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儿坐进开水锅 摊主家长都有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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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2:41 西部商报 | |||||||||
2006年6月27日上午11时许,会宁来白银人员马亚龙年仅两岁的女儿马燕艳拿着父母给的零钱,到距离租住房不到20米远的一个小卖部买雪糕,不慎一屁股坐进店主放在地上正煮芹菜的电饭锅里。 随后,马燕艳的父母将孩子抱到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大夫告诉家长将孩子送往兰州救治。由于没有医药费,马亚龙夫妇将孩子送到小诊所简单治疗。6月18日,孩子出现高烧
家长状告肇事“锅主” 马燕艳被烫后,社会各界为小燕艳捐款9000余元。然而由于小燕艳烫伤严重,其父母是打工人员,父亲又属左肢高位截肢,家庭经济非常窘迫。无奈之下,其父马亚龙一纸诉状将肇事“锅主”——小卖部老板刘某告上法庭,以民事侵权要求刘某承担马燕艳的医药费共计25000元。此案将于8月10日在白银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被告各执一词 对于此案,原告代理律师戚娜认为:本案被告在所从事经营活动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小卖部老板刘某认为,当时,开水锅是放在货架的夹道中间,有证人可以证明这一点,并且,马燕艳为未成年人,其父母让其独自到小卖部买东西,本身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承担责任的不应该是他。 律师说法 双方都有责任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勇认为:首先,作为被告在经营小卖部时,应该保证前来消费的顾客不会因为自己的过失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本案被告在自己经营场所,放置正在使用的电饭锅,构成安全隐患。而被告明知原告马燕艳为两岁孩子,应主动提醒她注意安全,但被告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原告父母让孩子独自去离家20米外的小店买东西,属于未完全尽到监护人责任,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