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11·14”案开庭死者家属索赔190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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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3:32 山西晚报 | |||||||||||||
庭审现场,受害者家属一脸悲伤,有人忍不住泪流满面
肇事司机李孝波受审 本报8月8日讯(记者张文举)备受社会关注的沁源县“11·14”案于今日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肇事人李孝波受审。21名死者和18名受伤学生家属参加了旁听,死者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903703.5元。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5年11月13日晚10时左右,黎城县司机李孝波驾驶该县白龙运输有限公司东风大货车从本县出发到沁源县马军峪煤焦股份有限公司拉煤。次日凌晨5时55分许,当李孝波驾车由东向西行至汾屯线路段时,沁源县二中初二、初三年级十三个班级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正在该路段跑操,该校教师姜华遂用手电向李示警,但李在未采取任何刹车、减速、避让措施的情况下驾车冲入沁源县二中早操队伍,碰撞碾轧早操师生后,驶入北侧路外,撞倒公路北侧8棵行道树,在北侧行道树和明源焦化厂围墙之间运行了32.6米又撞倒7棵行道树驶入公路,头西南、尾东北停驶在汾屯线公路上。造成沁源县二中教师姜华、学生张雅琴等18人当场死亡,学生张伟等三人经沁源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学生王普华等18人受伤。 公诉机关认为,李孝波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高速行车,置示警信号不顾,不采取任何刹车、减速、避让措施,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21人死亡、18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以李孝波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法庭通过双方的陈述、公诉机关的举证、法庭调查后,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意见中指出,在案发当晚肇事人李孝波连续驾车7个小时且高速行驶,李孝波在明知疲劳的情况下没有选择停车休息,而是受经济利益驱动选择了到煤矿拉煤。其存在过于自信的侥幸心理,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肇事人李孝波的辩护人称,公诉人指控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当,应定为交通安全肇事罪。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采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其它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肇事人李孝波则是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出于意志不能自控打瞌睡而使车辆失控,造成了特大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李孝波当时的主观心态没有任何间接和直接的故意性,属于过失行为,因此给李孝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明显不当,应为交通肇事罪提起诉讼。 庭审具体结果如何,法庭将择日宣判。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