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老赖有绝招 只是法院用得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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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5:4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昨日有读者提出,对待“老赖”其实有把杀手锏,那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但记者调查发现,真正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被判拒执罪的寥寥可数。 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罗书平昨日称,拒执罪是法院威慑“老赖”最
“多数‘老赖’构成拒执罪” 根据我国刑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称,其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况。 “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绝大多数‘老赖’都构成了拒执罪。”都江堰法院马法官说。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罗书平介绍,近6年来全省法院判处的拒执罪总共不到100件,今年以来不足5件。 据了解,“执行难”已成全国法院的“老大难”问题。某法院执行局昨日介绍,由于“老赖”恶意逃债,很多案件执行起来很是费事,进展缓慢,导致越积越多。一名法官坦言,拒执罪是非常有力的武器,但没有好好地用。“谁会愿意为欠钱而坐牢呢,得不偿失嘛!” 拒执罪没有明确立案标准 “拒执罪判得少原因很复杂。首先是没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罗书平称,如果没有一个立案标准,几乎现在所有“老赖”都构成拒执罪,这显然不合适。2003年省公检法三家曾会签过一个文件,规定四川省内转移、隐匿财产价值达3万元的构成拒执罪。由于文件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力,还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判决的直接根据。因此,法院系统适用拒执罪时往往非常谨慎。“我们也一直在等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拒执罪是法院威慑机制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惩罚措施,它的适用情况直接影响着‘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罗书平说,近年来,虽然判处的拒执罪不多,但不代表法院没处罚“老赖”。除了判处拒执罪外,法院还可以给予警告、司法拘留等其他处罚措施。 拒执罪判得少可能加剧“执行难” “拒执罪判得少可能导致‘执行难’的恶性循环。”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说,拒执罪判得少,甚至有罪不判,会使“老赖”恶意逃债的成本降低,加剧“执行难”的情况。 对拒执罪判得少的原因,黄泽勇认为,除了法律规定不明确外,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协调可能也有影响。到底是法院查清拒执罪案件的全部证据再移交公安机关,还是发现可能构成拒执罪的情况就移送,法律没明确规定,两家职权不是特别清楚。 卿妍 都法检 记者 李凌鹏 拒执罪案例 2000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成都的李明(化名)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沈阳的张先生17万元。2001年1月3日,张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后,双方达成协议,李明每年还7000元。但李明在还了2.5万元后就拒不履行,张先生由于家庭经济紧张多次到成都讨债,最后被拖得没了办法,只得住进当地救助站。 李明被刑拘后,立即拿出14.5万元偿还了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李明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而且造成严重后果,虽已偿还欠款,仍判决李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拘役3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