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国企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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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9:06 黑龙江日报 | |||||||||
记者 董云平 本报8日讯8日上午9时许,哈尔滨市动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里人头攒动,哈市首批91位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在这里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即日起可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同样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前来领证的下岗职工原来多工作于松江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松江电机厂劳动服务公司、哈市化工热电厂劳动服务公司,年龄集中在40~50岁,家庭条件较为困难。 据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涉及个体经营的收费项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和微利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 据悉,随着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不久,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也将享受不含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