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掉进"害人沟"施工为民,能否多些人文关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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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2:3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祁宝新孙林今日报道今天凌晨1:00,开出租车的鹿师傅骑自行车回家。不料祸从天降,他竟连人带车掉进一条施工沟,家还没回倒进了医院。 1米深沟“吞没”骑车人 凌晨1:20,记者赶到出事地点——清溪路与长丰路交叉口。此时,鹿先生在其爱人
鹿先生掉进了施工沟,右手擦伤,左半边身子不能动弹,左胳膊无法抬起,他只好坐在地上。随后,110和120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并将其送到附近医院。 施工方事后才拉绳警示 “吞没”鹿先生的是一条宽约五六十厘米、深110厘米的水泥沟,水泥沟横穿整个长丰路。“正在铺设热力管道。”现场一位负责人介绍。 “如果路口拉着绳子,我就会下车推着车走,事情也就不会发生了。”鹿先生说。 鹿先生的爱人接到丈夫的电话后赶到现场时,发现工人正在拉绳子,“出了事情才想起拉绳子,不是太晚了吗?”对鹿先生夫妇的说法,施工方一位负责人解释:“本来路口拉着绳子,但因为吊车要进场吊管子,所以把绳子扯开让吊车进来,但随后绳子没有重新拉上。”这位负责人还说,他们会带伤者到医院检查的。 记者采访法律界人士得知: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伤害的,施工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施工方在深坑旁设置了告示,但若设置不明显,且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一旦造成他人伤害,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新闻点 1:00 长丰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