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保险材料 职工申诉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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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3:22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8月8日讯(记者 许菱芸 通讯员 李言波)用人单位向职工下发通知,要求全体职工加入社会养老保险,虽然企业再三催促,一职工仍未提供加入养老保险所需的个人材料。今天记者了解到,2年后这名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在职工想通过仲裁解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时,被驳回请求。 1999年10月1日刘某到周村某电子企业工作。2002年12月1日,该企业与刘某签订了
今年4月13日,刘某因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可现在刘某到周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为其补缴1999年10月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养老保险费。 目前,仲裁委驳回了请求,原因为刘某申诉书中只说明了企业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并未说明企业曾要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而刘某未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而且,劳动争议发生后,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近年来,民营经济不断壮大,一些企业参保比较及时,但一些劳动者却只看重眼前利益,认为只要企业能发工资,其他的就不重要。正是劳动者的这种态度,让他们在法律上丧失维护合法权益的时机,增加维权成本。另外,有些劳动者虽然知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却只注重对劳动法实体内容的了解,而忽略了在维权程序方面的了解,比如超过申诉时效、请求不当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