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贪后捐的争议:检察院与法院看法不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1:56 新京报 | |||||||||||
检方多认为不应减除,法院则判决减除,“各地判决不同,往往形成检法两院打架的局面”。 因“先贪后捐”,文建茂受贿案再审并非孤例。 8月8日,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仇新华在电话中说,7月中旬该院收到省
这一再审决定做出的日期与文建茂案相同,均为5月31日。 曾被大量媒体关注的“以捐抵贿副市长”余斌案早于文建茂案,检方提起公诉时的金额是225000元,余斌称其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00元已用于公务开支及扶贫等。最后,法院判决认定95000元属于受贿。 两案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被告人均称收受的钱财中有公务开支及扶贫款项,认为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通过审判,二者都获缓刑。 余斌案原公诉人之一韩晓雷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曾表示,受贿所得用于公务和扶贫一说,余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仅提过一次,“余斌当时并没有将所谓154700元用于公务支出、扶贫等讲清楚。” 昨日电话中,仇新华肯定了这一说法。 用于公务和扶贫,能否减扣受贿款,在两案中都是公检争议的焦点。检方相对一致的观点是,如何处置赃款,并不影响收受赃款的事实。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科长章陵邵说,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类似做出明确规定,因而检察院和法院出现严重分歧。 “我们始终坚持认为,文建茂案应把所有受贿金额都考虑进去”,章陵邵说,定罪和量刑是两回事,定罪时将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的费用全部纳入,不能减掉,但量刑上则可以酌情“从轻发落”。 据《法制日报》报道,支持这一看法的有众多法学家,包括中国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湖南刑法学会会长马长生等。 与此相对,永州中院判决时进行“扣除”,亦有观点支撑。 “如果证据确凿,用于公务开支的贿赂款不应列入罪名。显然用于公务要比用于吃喝要好。”北京大学法院院副院长陈兴良说。 他表示,“先贪后捐现象”在国内不少地方均存在,检方多认为不应减除,法院则判决减除,“各地判决不同,往往形成检法两院打架的局面,”。 章陵邵介绍,双方分歧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本身:1997年之前的旧刑法将贿赂罪归入侵犯财产罪,由此,个人是否将受贿款自用是最重要的;而修订后新刑法则主要着眼于该罪是否侵害了公务行为的廉洁,因此,“即使没有非法占用别人送的钱财,而是用于公务开支等,依旧是不廉洁的。” 检方的担忧还有,支持“减法原则”的判决,是否会给一些贪官可乘之机,事先“受贿济贫”,由此会给检方反贪带来更大的难度。 而文建茂案“先贪后捐”是否可以减扣,8月8日,该案再审公诉人程晖说,检方今日将在庭上坚持原有观点并提出证据,“最终还是要法院来判决”。 ■对话 “我受贿比余斌少多了”
记者:缓刑期间,你主要做什么? 文建茂(以下简称文):我学着做电脑课件,现在可以在电脑上演示了。看了很多书,历史什么的都看。 记者:听说你打算出去教学?还教化学吗? 文:现在对历史比较感兴趣,我有信心教好历史。 记者:你怎么看自己的经济问题? 文:都是熟人送的,我也没办法。 记者:有些钱不收不行吗? 文:我当时太讲感情了,有些东西太理想化了。 到长沙去找电视台花的2万多,是经过县领导允许的,大不了告我小金库,是个违纪行为。 记者:外界说你是先贪后捐,你到底捐了多少钱? 文:我基本不是捐的。 主要是教育局应该出的钱呢,因为局里经济紧张,我就出了。还有就是领导叫拿钱给他,我就拿了给,这不能入账的啊。这怎么能叫捐呢? 记者:文联的捐款是怎么回事呢? 文:文联要出书啊,没钱,我就自己拿钱给他们。 当时我有一些钱不好处理,就放在袋子里边,就拿出来给他们出书。作为教育局长也应该从事点公益事业啊! 记者:上面还有你的诗词,是吗? 文:是啊。我当教育局长之前就经常写一些诗词,比较喜欢嘛。 记者:你听说过余斌吗? 文:当然。报纸登了,数额比较大,我(受贿)比他轻多了。他扶贫什么的是假的,我的是真的。 记者:你觉得以个人拿钱和单位出钱做赞助捐款区别大吗? 文:我看过一个专家的说法,以公家名义捐可以抵扣受贿款,以个人名义是个人名誉,单位则是公家的荣誉。我没有把名誉放在自己身上,而是放在教育局身上。 记者:你捐款或者用于公务开支的钱,怎么就能是别人送给你的钱呢,而不是别的什么钱呢? 文:法律是讲证据的。 如果有人说我拿个人的钱办了这个事情,得出示证据啊。如果拿的是公家的钱,为什么不讲我贪污呢? 记者:现在回想自己这几年的经历,你有什么感悟? 文:当局长只是在梦中出现的事情,不是我的个人追求。而且我的性格太理想化了,不适合当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