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中央《意见》出实招中共杭州市委出台《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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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0:34 人民政协报 | |||||||||
本报讯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中共杭州市委日前向全市发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政治协商的程序,分别就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意见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等五个环节作出了
《实施意见》要求党委、政府每半年向政协通报一次情况。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党政领导应积极参加;健全沟通环节,党政有关部门每年至少与对口联系的政协专委会开展2次活动,交流情况、协调工作;落实反馈环节,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作出书面反馈。 《实施意见》强调把政协工作业绩列入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和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 《实施意见》就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委员产生办法,要求界别推荐政协委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政协界别设置要体现广泛性原则,适应社会阶层结构变化,区县(市)政协界别设置可根据各地实际确定;把政协机关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交流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力争将政协专门委员会纳入机构编制序列,并充实专门委员会力量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