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弗”信息须每日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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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2:27 新闻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9日发出通知,要求出现“欣弗”不良事件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及时报送有关情况;自8月10日起,实行“欣弗”不良事件信息报告,每日16时前,各地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截至当日12时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进展书面报送卫生部。
通知提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同时要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的群体不良反应必须立即上报,必要时按规定越级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