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钉铺板戳死学生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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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4:02 江南都市报 | |||||||||
瑞昌市某中学教师柯某酿惨剧换来5年牢狱生活 本报九江讯易小猛、周升宏、记者危诚报道:学生贪睡不出早操,教师体罚不当致其死亡。近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 院终审维持瑞昌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柯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柯某系瑞昌市某中学初二(四)班班主任,去年10月24日早上6时许,柯某发现本班学生温某、张某没有 参加早操,便去学生寝室寻找。柯某在寝室首先发现张某和一校外青年睡在进门的上铺,便去揪张某的耳朵,并朝其脸上打了 两巴掌。张便往床铺里面躲,一气之下的柯某便将张某所睡床铺的铺板卸下来(铺板两头均有铁钉),用铺板去戳张,张随即 起身穿衣。此时,柯某又发现温某也在睡觉,便去揪温的耳朵,温某亦往床里躲。柯某又用铺板去戳打温某。温某起身穿衣后 ,柯某离开寝室。 当日11时许,温某被同学发现躺在寝室的床上,鼻孔出血,嘴唇青紫,不能活动。柯某得知后,立即组织学生将其 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被害人温某已死亡。柯某当即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温某系被接触面较小 的铁钉类钝器打击头部而致颅脑组织损伤死亡。案发后,柯某所在中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主观上虽然不追求被害人温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明知用铺板殴打温会造成其受到伤害,仍 用铺板连续戳打温某,致被害人头部受伤死亡。因此,被告人柯某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伤害被害人 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柯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 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