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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违法,就凭没提交答辩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5:23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对吴川樟铺镇强拆村民加工厂和房屋一案作出判决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吴川市有关部门获悉,备受群众关注的吴川市樟铺镇强拆民宅和木器加工厂一案,近日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樟铺镇政府作出的拆除原告位于沙美堤管理站西侧防护堤西面搭建的木器加工厂及混合结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据了解,陈康信于1979年在江堤外侧建造了一栋木材加工厂和混合结构房屋,一直以来没有任何部门对江堤两侧的建筑物作出过任何行政处理。去年9月29日,樟铺镇政府突然向原告陈康信发送了拆除违章建筑物通知,同年11月6日在陈副镇长等的带领和指挥下,将木器加工厂及混合结构房屋强行拆除,为此,陈康信将樟铺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领导、组织搞好文明村建设是镇一级政府的职责所在,因而被告在原告所在的车头村搞统一规划建设时,对规划内的建筑物曾发出了多份限期拆除通知书,并2005年9月29日向原告发出了《拆除违章建筑通知》,在原告未能依期拆除的情况下,被告派员与所在村委会人员予以拆除。但是,2005年11月29日被告吴川市樟铺镇政府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未能在法定的10日内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直到逾期后的2005年12月26日开庭时才提交证据,且又没能提供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湛新·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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