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茂先贪后捐案昨日三审 受贿金额起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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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1:31 新京报 | |||||||||
昨日上午8时许,文建茂被押至湖南新田县法院接受再审。陈安庆 摄 本报湖南专电(特派记者朝格图)昨日上午,文建茂受贿案在湖南新田县法院开庭再审。“先贪后捐”成为庭上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双方均援引法学专家言论作为论据。检方控诉,文建茂非法收取钱财共1093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的数额不能从中抵扣。文建茂的辩护律师则以“余斌案”为例,认为应该从受贿总额中予以减除。 再审三易庭审地
昨日上午8时30分前后,身穿黄色囚服的文建茂缓缓走出,坐在新田县法庭第三审判庭被告席上。 此案开审前一天,法院门口先后贴出了三个公告,开庭地点也发生了三次变化。 最早地点定在新田县法院会议室,随后改至能容纳更多人的新田剧院,最终被定在了县法院第三审判庭。昨日上午,100多人只能站在容纳40多人的第三审判庭外,无法进入旁听。 前日晚8时半,前来采访的记者被叫到县法院领取旁听证。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尽管关注度高,但上级指示,此次审判依旧按一般程序进行,“所以没安排到剧院”。 此次再审的原因在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宣告撤销两案原有一二审判决,并要求永州市审判监督庭重审。 受贿金额引起争论 去年11月,二审判决后,文建茂的实际受贿金额由109300元,降为44400元,刑罚相应由有期徒刑5年,改为“判3缓4”。 昨日上午再审开庭后,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文建茂受贿案再审公诉人程晖称,检方调查表明,文建茂1994年后10年,非法收受钱财13笔,合计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此前,程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34000元是检方调查核实后的数额。 一审新田县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文建茂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的数额是31000元,但不能断定出自受贿款。 被告律师、湖南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天则认为,检方以前计算有误。 昨晚,熊天在电话中对记者说,文案卷宗中有收据表明,文曾上交单位的就有4.6万,而捐赠给文联和小学的共1.2万,二者相加为5.8万。 减去一些认定受贿罪证据不足的款项,熊天在开庭辩护时说,文受贿金额为32400元。 另外,庭上熊天表明“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从上午8点半开始直至中午结束,并未当庭宣判。 -辩论 对于公务开支和捐赠款是否可以从受贿款中减除,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庭审时控辩双方也有分歧。法庭上,双方还就文建茂是否自首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被告“余斌案”有扣除捐款先例 被告律师熊天执笔的辩护词上,用“先贪后捐”一词,表明文建茂曾有款项用于捐赠。他援引一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的观点说,这一部分款项应从受贿款中扣除。 辩护词,附了《人民法院报》报道的2页打印稿件,题目是《湖南临湘市用受贿款扶贫副市长终审维持原判》。 “检方当时指控余斌受贿22.5万,余称15.47万用于捐赠”,昨日上午在庭上辩护的熊天说,“余斌案说明,捐赠款等可以从受贿款中减除。” “文曾有4.6万用于公务开支,这一部分也应该从受贿款总额中扣减。”熊天说。 公诉人赃款去向不能干扰定罪 公诉人援引其他法学家的观点不应扣除,依据在于,不论赃款去向如何,都不能否认受赃事实的认定。 公诉人进一步解释说,定罪和量刑是两回事,定罪时将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的费用必须全部纳入,不能减掉。 文建茂公务开支和捐赠的款项,一审时未予扣除;二审则从受贿总额中扣除3.4万,此一部分不以受贿论处。 文建茂的一二审律师刘少振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前两次审判时,均未提及“先贪后捐”一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