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女主任贪污公款78万获刑15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1:41 西部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魏娟)昨日,记者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原中国建设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王亚妮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本报曾于2006年2月9日报道过),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被告人王亚妮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王亚妮(女)今年48岁,系中国建设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中专文化程度。据公诉机关指控,王亚妮在担任建行甘南州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期间,贪污公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亚妮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的罪名均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王亚妮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两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适当。据此,终审维持原审判决。 女主任敛财记 签订借贷合同 受贿两万 1997年年初,为取得贷款,甘肃某医院筹办人李某及张某多次与王亚妮取得联系后,李某、张某承诺,等王将贷款事宜办成后给王一套住房。随后,王与李、张两人签订了100万元的贷款合同,李、张给王行贿2万元。 私开虚假账户 挪用资金 1997年8月,王在临夏某公司以“王宏”的名义设立了活期储蓄账户,并将房地产信贷部的40万元公款办理汇票存入“王宏”账户中,当天借给陈某20万元;同年9月24日,王又从“王宏”账户中提款3万元,9月25日借给了马某;同年11月14日,王将“王宏”存折交给经营建材门市部的个体户马某,马某从中提款2万元。 给同事帮忙 私转公款 1997年1月6日,原建行甘南州分行女职工薛某因贷款需要,王将信贷部100万元公款转入合作茂源信用社(现合作市通钦信用社)开设的房地产信贷部账户上,同年1月17日,薛某用此款做抵押从茂源信用社贷款1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