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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擅自拍摄精神疾病患者最高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3:4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本市首部有关精神卫生疾病的法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示并征集意见。《条例》规定,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或擅自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像最高可罚3万元。

  根据《条例》,学校应当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咨询、辅导。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为
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对公安机关送来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由两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对其进行诊断。

  《条例》规定,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本人书面同意对其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或者虐待和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的,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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