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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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4:4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据央视《经济信息联播》报道,前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将于9月8日起正式施行。《规定》除了明确外资可以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还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措施。
《规定》专门提出了关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或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另外市场占有率达到20%或并购后达到25%的,投资者必须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报告审查。有关部门将就这个并购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专家指出,《规定》首次明确了外资可以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不仅能大大减少国内企业向境外转移资金、再回国并购的漏洞,同时还将可能抑制过热的房地产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