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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昨表决系列草案 骑车逆行最高罚3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5:2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张魁勇 实习记者 李静)昨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隆森讲话。

  骆隆森在讲话中要求,人大工作要服从于党的工作中心,进一步搞好地方立法工作,突出经济立法重点,加强监督工作,促进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问题,要适时作出决议、决定。骆隆森还对进一步抓好代表工作和县乡人大
换届工作作出部署。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体乾、吴平国、邓宇民、张成明、童若春、何志全、叶学东,市人大秘书长李果出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赵惠民,市长助理周学文列席会议。6位市民代表旁听会议。会议闭幕后,与会人员还听取了《我国企业法律形态及其特点》的法制讲座。

  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等,上述地方性法规待省人大批准后将正式施行。

  解读一:《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

  非机动车逆行 最高罚30元

  今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停放或逆向行驶等,将被严格处以5元—30元的罚款,罚款未当场交纳的,交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或牌、证。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对非机动车作出明确界定,即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电动车同样适合本规定。据悉,除自行车以外,其他非机动车须经交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一律不再新办和补办牌、证,不办理转移登记,禁止人力车、畜力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管部门处100元以下罚款:转租、转借营运三轮车的;涂改、伪造、挪用、重领、冒领车辆牌、证的;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运或转租的。非机动车擅自加装、改装动力装置、安全装置或拼装的,将被交管部门处1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车辆。

  交警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扣留车辆、牌、证时,应开具处罚或暂扣凭据,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对不开具凭据或不按规定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可举报。被扣留车辆的人超过3个月不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解读二:《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

  在蓉暂住1月 需办《暂住证》

  《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而到五城区,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乡、镇而到这些乡、镇的人员。

  据悉,暂住人口来蓉暂住7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办理暂住登记。年满16周岁、在蓉拟暂住1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持近期免冠照片两张,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暂住证》遗失,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补办,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缴销《暂住证》。

  暂住人口在本市办理就业证、营业执照、健康证等证照等,应出示《暂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暂住证》受法律保护,除司法机关有权收缴或扣押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扣押。

  未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拒不补办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口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对住宿的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登记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成都暂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解读三:《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 最高罚5万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禁止擅自改变文物建筑的原貌或拆除、移动文物建筑,违者处以10万元—50万元罚款。因城市建设确需迁建文物建筑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须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未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将馆藏文物作为文艺演出、拍摄电影、电视及摄影活动的道具。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其所收藏的文物建立博物馆,新建博物馆由本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

  在基本建设施工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或局部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考古发掘单位清理发掘。

  在地下、水域或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国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其非法所得文物;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5万元罚款。

  擅自拓印、复制国家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成品、半成品,并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根据文物损坏程度处2万元—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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