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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重灾市民享心理治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6:00 北京晨报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下月中旬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限制精神病患者自由、虐待或遗弃精神病患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患者给他人带来伤害,其监护人也要担责。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权益将有地方法规保护,《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将在9月中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从今起至本月16日,市民可登录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www.bjrd.gov.cn)发表见解。

  重大灾害处理应心理干预

  今后遇到地震等重大灾害,市民将享受心理治疗。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列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在重大灾害处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降低重大灾害发生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

  精神病患者伤人监护人担责

  草案开篇即提出,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和遗弃精神疾病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强迫精神疾病患者参加生产劳动,否则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也明确,因监护人或近亲属疏忽,患者给他人带来伤害,监护人和近亲属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最高罚3万元

  草案明确规定了医疗和研究机构为精神病人保密的条款。对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试验的,需取得患者或者监护人、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工作人员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监护人、近亲属书面同意,不得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违反者可处以3000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高校应配专业心理咨询师

  学校应当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针对不同类型的被监管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治疗。

  精神病医师诊疗需“避嫌”

  对精神病的诊断,草案体现了谨慎的原则:心理咨询机构不得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从事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的精神科医师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对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另一医师进行诊断复核。精神科医师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人身或者财产利害关系的,不得为其进行诊断、复核、会诊和治疗。违反者将被处以3000至30000元罚款。

  从业人员违反本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晨报记者 朱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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