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3·29”液氯泄漏案责任方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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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6:53 扬子晚报 | |||||||||
新华社电去年3月29日发生在江苏省淮安市的液氯泄漏事故,共造成29人因氯气中毒死亡,给当地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事故责任方总计赔偿近3000万元。 从2005年9月起,淮安市10多名律师组成了法律援助团,逐个核定当事人身份,收集和整理有关证据,并代理在事故中的3000多名受害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山东济宁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临沂沂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近3000万元。 肇事驾驶员、液氯运输企业负责人、液氯销售企业负责人等7名责任人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提起公诉。其中康兆永、王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马建国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朱平书、刘超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郜忠伟有期徒刑4年、荣宗太有期徒刑3年6个月。(石永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