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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保单“对接期”交通事故赔偿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7:32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毛晓梅南辰刘晓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尚未投保交强险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老保单,出了险是仍按老办法赔,还是按新的办法来赔?发生赔偿纠纷法院该如何审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说法。

   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今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针对浙江省发生的一起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正式函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7月26日,最高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该函,请各院参照执行,同时将该函抄送保监会。

  8月初,保监会已将最高法院相关函件悉数下发至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监会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说,“这次最高法院向全国转发,相当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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